9月15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的改革部署,衔接上位法规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运行情况,拟对现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方式: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gjc_gjj123@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提取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从即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5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互助共济、租购并举、兼顾养护、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第三条 自住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
首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异地贷款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加装电梯、城市更新项目、支付物业费、装修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
第二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异地贷款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加装电梯、城市更新项目、支付物业费、装修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
第四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业务管理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
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
(六)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七)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第六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本市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申请提取,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七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住房购房总价。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八条 购买非本市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资金可选择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或职工本人银行卡;申请提取至本人银行卡的,须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满6个月。
购买本市存量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
第九条 购买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的,不能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首套自住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办理其他提取。
第十一条 同一套住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除偿还首套自住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就该套住房再办理提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住房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及配偶婚前已购买自住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产各自办理提取,也可以选定其中一套房产共同办理提取;职工以配偶名下房产(含共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就一方婚前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双方本人签订确认(承诺)书后办理,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根据提取记录认定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本市无自住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积等因素确定。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汉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按相应标准予以适度提高。
职工及配偶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租金直付,将本人和(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扣划金额划转至租金直付监管专户,用于支付当月房租金额。租金直付与按年度租房提取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不得同时办理。
第十五条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子女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后36个月内提取一次,每户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第十六条 本市住房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限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
第十七条 职工及配偶就本市自住住房装修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八条 职工及配偶就本市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本地的,需缴存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二十条 同一产权自住住房多次交易的,只能就两次购房行为申请提取。
第三章 其他类提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住房遭受火灾、地震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满24个月且为离职封存的;
(五)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满6个月且为离职封存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的监督管理,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其业务考核,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政策,可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状况及业务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管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受托银行或者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当按照各类业务规范要求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材料原件时,应当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证明材料分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两类:
(一)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销户提取的除外。
3.职工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二)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条 提取业务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办理的,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
(二)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公证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
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本市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申请提取,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购房发票;购买非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
政策要点: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有明确份额占比的,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未明确份额占比的,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购买非本市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
3.购买本市存量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
4.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资金可选择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或职工本人银行卡;申请提取至本人银行卡的,须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满6个月。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频次及额度: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要点: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署《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
政策要点:首次通过"亮码可办"申请办理的,异地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必须到场授权;符合本条(一)(二)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且不能更改。
第六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
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住房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政策要点: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购买非本市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
3.购买本市存量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
4.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资金可选择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或职工本人银行卡;申请提取至本人银行卡的,须《不动产权证》登记满6个月。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
政策要点:首次通过"亮码可办"申请办理的,异地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必须到场授权。
第七条 职工及配偶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租赁住房
频次及额度: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18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36000元;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汉人才,其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的3倍。
专项材料:除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汉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不需提供。
政策要点:1.职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第五、第六条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租赁住房类提取;同样,本年度有过租赁住房类提取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本年度已办理租赁住房提取的,该自然年度不可申请租金直付。
2.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平台租赁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提取。
(二)租金直付
频次及额度:职工在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租金直付合作协议的房屋租赁平台上租赁保障性住房时,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按月登录房屋租赁平台,选择"公积金租金直付"支付方式,将本人和(或)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扣划金额划转至公积金租金直付监管专户,于T+1日支付给租赁企业,用于支付本人的月房租金额。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1.本年度已办理租金直付的,不可申请租赁住房提取。
2.租金直付个人账户余额大于实际月房租金额的,直付金额按实际月房租金额核定。
3.扣划规则
(1)职工和(或)配偶存在多个公积金账户的,每次支付只能分别选择一个账户办理;
(2)职工无公积金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以覆盖月房租金额的,才可扣划配偶的公积金账户;
(3)选定的公积金账户可扣划金额大于应付月房租金额时,可扣划金额为应付月房租金额,小于应付月房租金额时,可扣划金额为留存0.01元后的账户余额;
(4)当职工和(或)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可扣划金额不足以覆盖应付月房租金额时,产生自费金额的,应先支付自费费用,方可按照承租人、配偶的顺序依次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八条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子女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可以在费用支出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专项材料:1.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备案材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由缴存职工提供提取材料:增设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提取子女公积金的,须提供子女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医学出生证明等)。
政策要点:1.个人提取前须先由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备案;
2.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项目完成结算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也遵循此原则);
3.职工及配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套数不超过两套;
4.职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第九条 本市住房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同一套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住房仅限办理一次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个人实际承担的改造支出费用。
专项材料:1.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改造(安置)协议;
2.个人承担改造费用的支付凭证、费用分摊相关材料;3.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另需提供对应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政策要点:1.个人提取前须先由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备案;2.提取资金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属于个人垫资实施改造的,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方式;3.一套住房仅可提取一次,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条 装修自住住房
职工及配偶就本市自住住房装修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购房时间在5年内或已满15年(含)以上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额度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装修标准乘以房屋建筑面积核定,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
专项材料:1.新建商品房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武汉市房屋信息查询结果》;
2.存量住房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武汉市房屋信息查询结果》。
政策要点:1.取得房屋有效证明材料时间需满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提取;
2.购房时间以《武汉市房屋信息查询结果》首次登记(合同)交易时间为准;
3.职工及配偶名下有多套房产的,夫妻双方仅可就其中一套房产办理一次提取;
4.职工及配偶以外人员联名共有住房,共有产权人应约定提取方式并签署承诺书,按照约定方式办理提取;
5.职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第五、第六、第七条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同样,本年度有过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
第十一条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职工及配偶就本市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可就本市一套自住住房,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套房产本年度物业费发票金额,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专项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对应房产本年度物业费发票。
政策要点:1.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仅支持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2.提取仅限当年度的物业费用,不得补提以往年度物业费,不得预提后续年度物业费;
3.发票应载明职工或配偶姓名、缴费年度、房屋地址,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保持一致,开票信息应为"物业费";
4.单张发票仅限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涉及多个缴费年度的物业费,应按年度分别开具发票。单次物业费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提取办理时一次性提供;
5.职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第七条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同样,本年度有过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
第三章 其他类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以下简称重症),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以下简称重灾)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下简称低保),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重症提取
频次及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重症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专项材料:重症患者身份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
政策要点:重症患者为职工子女的,需提供关系佐证。
(二)重灾提取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专项材料: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政策要点: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核实。
(三)低保提取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专项材料: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的
销户条件: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销户后不得再开户。
(二)出境定居的
销户条件: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专项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公证翻译件)。
政策要点:两年内不得再就该情形办理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销户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销户后不得再开户。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销户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1.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满24个月且为离职封存的;
2.非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满6个月且为离职封存的。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专项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政策要点:1.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
2.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金在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第四章 授权审核及办理方式
第十五条 职工及配偶办理异地购房(除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重症、重灾及死亡提取等特殊情形,需由分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职工及配偶应当同意查询与提取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房产、婚姻、社保、医保、公租房配租资格、低保、征信和贷款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上述提取依托政务数据接口开展信息核验,当接口无法正常获取有效核验数据时,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办理。
第十八条 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或者异地房查未取得结果而提取人未提供真实有效查询渠道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认为申请事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的,审核时间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3〕2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更加适应业务发展实际,拟对《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细则》)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新增自住住房装修、物业费提取条款
新增缘由:对标新《条例》,将提取范围从购房类拓展至养房类,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实际居住需求。结合武汉市装修和物业费水平,在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增设装修、物业费提取相关条款。
新增的内容:
《办法》第五条 新增"装修自住住房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条款。
《办法》第十七条新增"职工及配偶就本市自住住房办理装修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办法》第十八条新增"职工及配偶就本市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细则》第十条新增"装修自住住房"
职工及配偶就本市自住住房装修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购房时间在5年内或已满15年(含)以上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额度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装修标准乘以房屋建筑面积核定,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
专项材料:①新建商品房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武汉市房屋信息查询结果》;②存量住房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武汉市房屋信息查询结果》。
政策要点:①取得房屋有效证明材料时间需满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提取;②购房时间以《武汉市房屋信息查询结果》首次登记(合同)交易时间为准;③职工及配偶名下有多套房产的,夫妻双方仅可就其中一套房产办理一次提取;④职工及配偶以外人员联名共有住房,共有产权人应约定提取方式并签署承诺书,按照约定方式办理提取;⑤职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第五、第六、第七条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同样,本年度有过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
《细则》第十一条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职工及配偶就本市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可就本市一套自住住房,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套房产本年度物业费发票金额,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专项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对应房产本年度物业费发票。
政策要点:①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仅支持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②提取仅限当年度的物业费用,不得补提以往年度物业费,不得预提后续年度物业费;③发票应载明职工或配偶姓名、缴费年度、房屋地址,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保持一致,开票信息应为"物业费";④单张发票仅限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涉及多个缴费年度的物业费,应按年度分别开具发票。单次物业费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提取办理时一次性提供;⑤职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第七条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同样,本年度有过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
二、将部分正在施行的提取政策纳入至《办法》《细则》中,并进行修改完善
(一)扩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人员范围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武公中规〔2025〕1号),加装电梯提取由仅限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扩展至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子女均可提取。修改的内容:
《办法》第十五条 修改为"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子女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后36个月内提取一次,每户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细则》第八条 修改为"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子女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新增"提取子女公积金的,须提供子女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医学出生证明等)。"及"职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二)优化租房提取政策,加大人才住房支持力度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新增住房公积金租金直付平台和住房公积金免押功能的通知》,丰富租房提取办理模式,并强化对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
修改的内容:
《办法》第十四条 修改为"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汉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按相应标准予以适度提高。"
《细则》第七条 修改为"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汉人才,其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的3倍。"
《办法》第十四条 新增"职工及配偶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租金直付,将本人和(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扣划金额划转至租金直付监管专户,用于支付当月房租金额。租金直付与按年度租房提取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不得同时办理。"
《细则》第七条 (1)租赁住房 在政策要点中新增"本年度已办理租赁住房提取的,该自然年度不可申请租金直付。"
(2)新增"租金直付"
频次及额度:职工在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租金直付合作协议的房屋租赁平台上租赁保障性住房时,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按月登录房屋租赁平台,选择"公积金租金直付"支付方式,将本人和(或)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扣划金额划转至公积金租金直付监管专户,于T+1日支付给租赁企业,用于支付本人的月房租金额。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①本年度已办理租金直付的,不可申请租赁住房提取;②租金直付个人账户余额大于实际月房租金额的,直付金额按实际月房租金额核定;③扣划规则:职工和(或)配偶存在多个公积金账户的,每次支付只能分别选择一个账户办理;职工无公积金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以覆盖月房租金额的,才可扣划配偶的公积金账户;选定的公积金账户可扣划金额大于应付月房租金额时,可扣划金额为应付月房租金额,小于应付月房租金额时,可扣划金额为留存0.01元后的账户余额;当职工和(或)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可扣划金额不足以覆盖应付月房租金额时,产生自费金额的,应先支付自费费用,方可按照配偶、承租人的顺序依次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可提取公积金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武公中规〔2026〕2号),本市住房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修改的内容:《办法》第五条 新增"住房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办法》第十六条 新增"本市住房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限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
《细则》第九条新增"本市住房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同一套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住房仅限办理一次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个人实际承担的改造支出费用。
专项材料:①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改造(安置)协议;②个人承担改造费用的支付凭证、费用分摊相关材料;③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另需提供对应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政策要点:①个人提取前须先由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备案;②提取资金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属于个人垫资实施改造的,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方式;③一套住房仅可提取一次,不得重复提取。"
三、优化提取业务规则,兼顾便民服务与风险防控
(一)调整首套住房纯商业贷款还贷提取频次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偿还商业贷款提取频次的通知》(武公中规〔2026〕5号),由原"每12个月提取一次"修改为正常还款满6个月后每月可提取一次。
修改的内容:《办法》第六条 修改为"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细则》第五条(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修订为"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二)调整首套住房支付购房款项提取要件
由原"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提取一次后,后续提取需凭《不动产权证》提取"修改为可凭本市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提取。
修改缘由:实际业务中,部分缴存职工购房后基于自身安排暂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回应职工合理诉求,破除材料条件限制,优化购房提取办理机制。
修改的内容:
《办法》第六条 (一)支付购房款 修改为"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本市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申请提取,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细则》第五条 (一)支付购房款 修改为"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本市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申请提取,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及"专项材料: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购房发票;购买非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
(三)细化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异地购房、同套住房多次交易约束条件
修改缘由:为有效甄别真实住房消费与虚构交易套取行为,强化提取业务真实性审核,对提取条件予以规范约束,切实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修改的内容:
《办法》第八条 新增"购买非本市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资金可选择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或职工本人银行卡;申请提取至本人银行卡的,须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满6个月。
购买本市存量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
《办法》第八条 新增"同一产权自住住房多次交易的,只能就两次购房行为申请提取。"
《细则》第五条 (一)支付购房款 在政策要点中新增"②购买非本市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③购买本市存量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④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资金可选择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或职工本人银行卡;申请提取至本人银行卡的,须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满6个月。"
《细则》第六条 (一)支付购房款 在政策要点中新增"②购买非本市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③购买本市存量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④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资金可选择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或职工本人银行卡;申请提取至本人银行卡的,须《不动产权证》登记满6个月。"
(四)新增离职销户提取"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条件
修改缘由:异地开设公积金个人账户,应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不得办理销户提取。本次修订从制度层面厘清销户提取和异地转移接续适用边界,引导异地就业职工优先办理账户转移接续。
修改的内容:
《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涉及条款修改为"(四)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满24个月且为离职封存的;(五)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满6个月且为离职封存的。"
《细则》第十三条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销户条件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一)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满24个月且为离职封存的;(二)非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满6个月且为离职封存的。"
(五)修改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要件
删除"《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亮码可办"在线核验。
修改缘由:推进"亮码可办"改革,异地贷款信息通过接口核验,取消纸质回执及贷款情况证明,减证便民。
修改的内容:
《细则》第五条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在政策要点中删除"《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修改为"首次通过"亮码可办"申请办理的,异地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必须到场授权;"
《细则》第六条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在政策要点中删除"《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修改为"首次通过"亮码可办"申请办理的,异地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必须到场授权。"
四、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修改缘由:根据业务流程优化及政策表述规范化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的内容:
《办法》第二条 修改为"自住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
首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异地贷款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加装电梯、城市更新项目、支付物业费、办理装修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
第二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异地贷款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加装电梯、城市更新项目、支付物业费、办理装修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
《办法》第五条 新增"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办法》第二十四条 修改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二十七条 新增"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政策,可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状况及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细则》第三条 修改为"①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②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销户提取的除外;③职工本人Ι类银行借记卡。"
《细则》第十七条 新增"上述提取依托政务数据接口开展信息核验,当接口无法正常获取有效核验数据时,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线下办理。"
《办法》《细则》中电梯提取新增"每户"、人才修改为"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汉人才"、自住房修改为"自住住房"、删除"(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等。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5日